入职一个月离职,快递小哥以物流公司拒绝发放工资为由,向法院起诉讨薪,可法院经过审理,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这是怎么回事?
2020年10月,小胡从老家来到慈溪工作,成为一名快递小哥,月工资7000元。一个月后,小胡提出离职。随后,他与A物流公司就工资问题发生争议。小胡认为,自己入职后,A物流公司从未与自己签过劳动合同,现在自己离职,A物流公司除了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外,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。
为此,小胡于同年12月向杭州湾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最终,仲裁庭以小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A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,驳回了小胡的请求。小胡不服,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。
开庭当天,小胡和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,小胡要求被告A物流公司支付自己一个月工资。
慈溪法院制图
李某指出,小胡搞错了讨薪对象。他解释道,A物流公司经营的是物流业务,并非快递业务,而且公司早在2019年就已停止办公,连工作场地都租给了其他公司使用,所以小胡不可能是A物流公司的员工。他认为,小胡这一个月来,应该是在其经营的B货运公司C分公司处担任快递员,小胡当时入职,也是由B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到C分公司的。
庭上,李某出示了几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有办公场所的照片,但小胡表示时间过去有些久,不能完全辨认。法官疑惑小胡干了一个月竟然连公司名字都不知道,小胡支吾着解释自己没注意,只知道是在李某手底下工作,他在网上查到李某是A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就以为自己入职的是A物流公司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小胡主张与A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,同时李某亦认可小胡与其经营的B货运公司C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故而小胡的诉请,法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法院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。
判决后,法官对小胡进行了答疑,向其详细解释了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举证不利的法律风险,小胡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。
法官说法
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对工资标准、用工期限、工作岗位等事项进行明确,并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。当遭遇职场不公,自身权益受损时,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但维权也不是一股脑“蛮干”,劳动者也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,要梳理好基本的事实情况,比如明确入职的公司、入职时长、受到何种侵害等,有条件的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,以便后续维权。如遇维权困难,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寻求帮助,或者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——12333咨询。
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房赤敏